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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共享办公室出租-北京西城3人因违规出租被行

2025-10-05 04:01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平安北京西城 提示您:出租房屋绝不能“一租了事”,房屋出租人要依法合规出租房屋,履行“实名制申报登记”责任,及时自查整改隐患问题,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项”。

案例一:近日,西城公安分局福绥境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西派国际公寓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某将小区内的出租房屋改造为家庭旅馆对外经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对经营人王某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取缔其违法经营场所。

案例二:近日,西城公安分局新街口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如意里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赵某某将小区内的出租房屋改造为家庭旅馆对外经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对经营人赵某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取缔其违法经营场所。

案例三:近日,西城公安分局天宁寺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鸭子桥北里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郭某某将小区内的出租房屋改造为家庭旅馆对外经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对经营人郭某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取缔其违法经营场所。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平安北京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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