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于2024年5月重新公布实施。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规定的地价标准无变化,其中,我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仍为80万元/亩。
2021年,在执行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基础上,为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我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区制定实施了《石景山区集体土地征收“多元化补偿”标准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2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实施办法》有效期为3年,现已到期,《实施办法》执行以来平稳有序,符合我区实际,且重新公布的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无变化。因此对《实施办法》进行重新公布,内容不变。
三、主要内容
(一)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的六种不同情形,在执行北京市区片综合地价(石景山区)“80 万元/亩”标准基础上,订立了另行“不予补偿、补偿50平方米/亩、补偿110平方米/亩”的三种多元补偿标准。
明确了公共事业项目如需改变使用用途,转为经营性项目的,需对实物(不动产)补偿不足部分向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差额补偿的规定。
对多元化补偿具体返还标准的界定,明确了以发改部门立项文件中批复的项目性质及规自部门批准的规划用途进行确定的规定。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多元化补偿落实上,原则采取实物(不动产)补偿,并明确了实物(不动产)补偿回购价格、补偿种类、补偿位置的确定方式。
(二)附则
明确规定了政策执行标准、对政策调整或重新公布的要求、政策解释部门、执行时间等内容。
四、新旧政策衔接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实物(不动产)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4日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实物(不动产)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低于本标准的补齐差额。
2021年7月5日之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符合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