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G青岛广电12月10日讯 “团结户”住房是在我市福利分房时期,部分单位将一套公有住房分配给多名职工承租使用,形成的非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近日,我市印发《工作通知》,提出将通过产权按份共有的模式推进“团结户”住房出售工作,破解“团结户”购房办证难题。记者李铁报道:
【正文】
《通知》发布后,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范围内“团结户”住房(不含部队用房和铁路系统等自管“团结户”住房)可按照《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出售,西海岸新区、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执行。
【同期声】
市住房保障中心房改服务处副处长彭黎:新发布的《通知》规定,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分配给个人居住的完好或基本完好、能够保证居住安全,且房屋和土地权属、房屋使用权或承租权均无争议的“团结户”住房可予出售。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产权不清或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团结户”住房,不得出售给个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购买“团结户”住房。申请购房时,应出具依据购房申请人承租部分迁入户口且年满18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同住人)同意购房申请人购房的意见书,该意见书须经公证确认。
【正文】
售房单位需向房屋所在区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团结户”住房出售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初审,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向个人出售。
【同期声】
市住房保障中心房改服务处副处长彭黎:“团结户”住房各承租人可向售房单位了解出售政策后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同申请购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单独申请购房。其中,直管“团结户”住房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缴纳房租的房管所)提出购房申请;自管“团结户”住房承租人向售房单位(产权单位、接收单位或代管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正文】
在规范住房面积和产权份额方面,《通知》提到,各购房人享有的产权份额根据其住房使用面积占整套住房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
【同期声】
市住房保障中心房改服务处副处长彭黎:购房人的住房使用面积分割情况,原则上应由各承租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售房单位最终确认,不能就住房使用面积分割协商一致的,由售房单位根据房屋承租证明记载的承租人共用住房使用面积分割比例,确定购房人住房使用面积。
【正文】
“团结户”住房出售价格按照2000年同类区域成套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标准计算,并根据非独用住房折扣系数进行折减。“团结户”住房购房人应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和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同期声】
市住房保障中心房改服务处副处长彭黎:“团结户”住房计价面积按照购房人住房使用面积(阳台除外)乘以1.2的系数计算确定。同时,厨房和厕所均为共用的可享受30%的折扣系数、厨房或厕所之一共用的,可享受20%的折扣系数。购房人按购房款2%的标准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多层房屋售房款20%或高层房屋售房款30%的标准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正文】
在购房办证方面,《通知》提出,购房人共同购买整套“团结户”住房的,应共同申请办理产权按份共有登记;购房人购买整套“团结户”住房一部分的,应由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共同申请办理产权按份共有登记,不动产权证将载明房屋性质、各产权按份共有人分别享有的产权份额、建筑面积等信息。《通知》还对征收补偿措施进行了明确,已购“团结户”住房实施房屋征收的,以首次登记的各产权份额对应的建筑面积分别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应的共有人作为被征收人,结合原承租住房相关物理属性分别进行补偿。
【同期声】
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冯玉珍:通过产权按份共有模式推进“团结户”住房出售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政策研究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听民意、解民忧,特别是针对部分承租居民反映无法达成一致意愿共同购房的难题进行了反复论证,明确了单户承租居民购房的办理路径。下一步,我们将统筹推进出售组织工作,做好售房单位业务培训,让这项政策早日惠及更多“团结户”住房承租家庭。
(记者:李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