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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出售政策-中纪委:不能市场化处置办公用房

2026-05-13 02:06

网友“hn7125030”:

当下各地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腾退超标办公用房。但是笔者发现,不少地方将腾出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方式处置,如出租、拍卖等。

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1月)第七章,第三十五条“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按此规定,是否意味着各地不应对多余出来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

请明示:1、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对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2、如果地方政府可以进行市场化处置,法律依据有哪些?需要经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中央纪委法规室:

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只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七章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据此,对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可以用上述方式处置。

在处置权限和程序方面,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据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对本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腾退超标办公用房进行处置的职责。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的规定,是为了落实该条例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的规定精神,不是对多出来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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