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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办公室出售-马某某、黄某某,不得录用为公

2026-03-09 00:09

关于马某某拒服兵役的情况通报

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布《关于我区新兵马某某拒服兵役的情况通报》:

马某某,男,汉族,海港区海阳镇人。2005年1月出生,2025年3月从海港区应征入伍,服役于武警某部队。马某某自入伍以来,由于不能适应部队严格管理和正常工作、学习、训练,思想出现波动,先后多次递交离队申请,请求作退兵处理。经部队、区征兵办、乡镇干部、家长多方反复谈心教育,宣讲拒服兵役相关政策法规和严重后果,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5月16日,武警某部队对马某某作出除名处分。

马某某拒服兵役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为惩戒本人、警示他人,对马某某拒服兵役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一、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及其户口簿“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自政府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出国(境)。

四、自政府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

五、取消其义务兵优待政策。

六、按照海港区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2倍处以罚款,共计86400元(捌万陆仟肆佰元整)。

七、作为反面典型,将马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

关于对黄某某拒服兵役处罚情况的通报

10月8日,广东肇庆鼎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布“关于对黄某某拒服兵役处罚情况的通报”,全文如下:

黄某某,男,汉族,鼎湖区永安镇人,大学本科学历。2025年上半年自愿应征报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后,2025年3月经批准入伍,在西藏陆军某旅服役。黄某某入伍后,服役态度消极,对部队教育训练和正常管理不适应。经所在部队、区征兵办、基层武装部和其亲属多次讲明政策,反复教育引导后,黄某某仍然无法端正服役态度,拒服兵役,离队态度坚决,并表示愿意承担拒服兵役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其后,黄某某所在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有关规定,给予黄某某除名处分并退回原籍。

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区人民政府对黄某某实施以下处罚并通报全区:

1.将黄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对其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2.撤销黄某某及其家庭义务兵优待,按照鼎湖区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4968元)2倍标准处以一次性罚款29936元上缴区人民政府财政国库,如拒不缴纳罚款,则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及黄某某公民户口簿本人的“服兵役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

5.两年内不得办理升(复)学手续。

6.通过新闻媒体将黄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结果向全区通报。

综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肇庆鼎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来源: 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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